【學務處】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第5點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
1.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
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
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其中講師鐘點
費須占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教師人數級距補
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六萬元。
(二)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
教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
費,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
員於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書法教學相關活動之鐘點費
、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
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一)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
1.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
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
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課程相關材料費、講師住宿費、膳費及雜支;其中講師鐘點
費須占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教師人數級距補
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六萬元。
(二)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
教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
費,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
員於社團活動或彈性學習課程進行書法教學相關活動之鐘點費
、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
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六;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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