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113-114年度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3260號函辦理。
二、送件方式:請於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表核章後送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二、送件方式:請於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表核章後送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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