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4703號函辦理。
二、檢附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檢附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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