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114年2月鑑定梯次疑似身心障礙特殊需求學生鑑定提報
疑似身心障礙特殊需求學生鑑定申請
1.請於114年2月07日前完成表單填寫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Zxb1eK8FTNNGycvp8
2.如有要提出疑似特殊生名單之導師,請先取得家長同意簽名,並向特教老師諮商提出轉介。
下學期開學後,特教組將另發校內初篩測驗通知單給各班提出之疑似生,通過測驗後始得提交縣鑑輔會進入鑑定程序。
(注意!新竹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要點規定 :申請學習障礙證明之國中階段學生初次申請時間須為國八上學期前。申請情緒障礙、自閉症證明者國中階段須於國九上學期前提出)
3.身障鑑定須知:(其他障別規定請參考特教資源中心網站或者洽詢特教組#635)
(1)學障類 鑑定基準:(★新竹縣特殊生鑑定要點:學障類申請時間須為國八上學期以前提出)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持續觀察半年以上(填寫學障觀察紀錄表),方可提出鑑定作業。
(2)情障類 鑑定基準:(★情障類-六個月內持續就醫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申請時間須為國九上學期以前提出)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醫療院所資訊請參考)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導師家長持續觀察半年以上的情障觀察紀錄表、學校認輔(二級輔導)半年輔導紀錄、持續就醫六個月內每月至少1
次的持續就醫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方可提出鑑定作業。
◆注意: 具有醫生精神科診斷之學生未必會具有特殊教育需求。
3.自閉症 類鑑定基準:(★自閉症-醫療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申請時間須為國九上學期以前提出)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持續觀察半年以上(填寫自閉症觀察紀錄表),方可提出鑑定作業。
※各類觀察紀錄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