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 助教師導護工作保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
助教師導護工作保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580598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
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
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所稱執行特殊職務,指參與依
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
之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
危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
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
予抵充。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得比照發給
慰問金。
三、為保障教師權益,該署多次行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召
開研商會議,請其函釋各校執行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
教師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並建請執行導護工作教師納入本
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保障範圍,以爭取投保額外保險。
四、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
險費經濟效益及不重複給與原則,爰以發放慰問金取代保
險。另本辦法於113年1月12日修正後,已再調增因執行職
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提高執行危險職
務發生意外致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由最高新臺幣(以下
同)600萬元調增至1,000萬元;另將受傷慰問金發給額度
調增1倍,並放寬慰問金發給要件,以加強照護教師執行
職務之安全保障理。
助教師導護工作保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580598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
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
同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所稱執行特殊職務,指參與依
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
之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
危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
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
予抵充。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得比照發給
慰問金。
三、為保障教師權益,該署多次行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召
開研商會議,請其函釋各校執行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
教師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並建請執行導護工作教師納入本
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保障範圍,以爭取投保額外保險。
四、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
險費經濟效益及不重複給與原則,爰以發放慰問金取代保
險。另本辦法於113年1月12日修正後,已再調增因執行職
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提高執行危險職
務發生意外致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由最高新臺幣(以下
同)600萬元調增至1,000萬元;另將受傷慰問金發給額度
調增1倍,並放寬慰問金發給要件,以加強照護教師執行
職務之安全保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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